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执复271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中昇大街与规划东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延彬,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汶上环城东路南段43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2022年2月25日,复议申请人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临沂豪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思伟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