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4189927F,住所地汶上县环城东路南段43号。
法定代表人:田献润,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作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在本院执行***与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建集团)、王作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2)鲁0832执33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832执332号裁定,异议人对***申请执行王作文对汶建集团的到期债权有利害关系,现提出执行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申请王作文对汶建集团的到期债权。
事实和理由:***与汶建集团、王作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对王作文的债权因是民间借贷所产生的,为一般债权;而***与王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因王作文欠***的劳动报酬,欠的是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工费、建筑材料款优先于一般债权。况且异议人***早已对王作文对汶建集团的到期债权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也早已申请执行。***与王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因王作文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2月15日将自己承包汶建集团在梁山县韩岗镇司垓社区28号楼、29号楼和梁山县韩垓镇开河社区7号楼、8号楼建设工程,劳务部分以大清工方式分包给***施工,王作文在司垓社区(即小尧社区)二期工程欠***人工费286400元,在开河工地欠***人工费3632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8年1月10日提起诉讼。经***申请,2018年2月23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3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汶建集团对王作文的到期债权55万元。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64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8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王作文负担。王作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08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作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月21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执行案,案号(2019)鲁0832执196号。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鲁0832执19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第三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王作文所付的到期债务66万元,2019年3月5日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王作文目前仅有90000元到期债权,其他债权并未到期”,裁定“冻结第三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90000元”。2021年6月9日向汶建集团送达(2019)鲁0832执19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作文所有的在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2021年6月23日汶建集团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3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3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汶建集团的异议。时至今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仅从汶建集团于2019年5月16日划扣90000元,扣减执行费后支付给***88750元,王作文仍欠***债务本金560850元,案件受理费5148元、保全费3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629.47元[649600元×1.75%×123天(2019年1月13日--2019年5月16日)+560850元(649600元-88750元)×1.75%×893天(2019年5月16日--2021年11月16日)],共计欠***670897.47元。王作文在汶建集团上述两个工地的大部分工程款尚未领取,两个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债权早已到期,因王作文怠于行使其对汶建集团的上述债权,致使***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异议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也已依法向汶建集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梁山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并已对汶建集团对梁山县韩岗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综上所述,如果将王作文对汶建集团的债权执行给***,将严重损害***及其身后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对社会稳定极为不利,也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依据事实情况,裁定终结执行***申请王作文对汶建集团的到期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与汶建集团、王作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鲁0832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王作文向原告***支付542771.6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汶建集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鲁08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汶建集团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832执33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2022)鲁0832执332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未提交本院作出该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且经审查截至本案立案之日本院未作出(2022)鲁0832执332号执行裁定,故异议人***对(2022)鲁0832执332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 斌
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
人民陪审员  张振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