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新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叶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环城东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田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131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158033.5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田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委托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反馈无该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案执行标的158033.5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刘西洋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