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2021)鲁0832民初5996号
原告:***,男,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凡秋,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李建宏,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田献润,经理。
被告:梁山县韩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孔令川,镇长。
原告***与被告***、李建宏、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县韩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来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书 记 员 齐先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