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453号
申请人:***,男,196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汶上环城东路南段43号。
被申请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汶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