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华府天下小区第12栋楼1层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到位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1283.43元,其中应付赔偿金59840.27元,诉讼费567.16元,执行费87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条件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