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3民初329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华府天下小区第12幢楼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调解,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反诉、上诉等。
原告***与被告***、河南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原本立
人民陪审员  赵九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