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82号
原告喻德隆,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深圳市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C栋14层。
上列原告喻德隆诉被告深圳市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德隆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德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61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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