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71执276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3号福民广场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8660J。
法定代表人:钟镇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八路1号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462674D。
法定代表人:庄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21642号、(2018)粤19民终8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458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3日以本金10645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区松山湖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09)第特259号]和位于土地上建筑物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八路1号美赛达欣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地下室(房产证号:17005335**)、研发楼1(房产证号:17005335**)、研发楼3(房产证号:17005335**)、研发楼4(房产证号:17005335**)、研发楼5(房产证号:17005335**)、研发楼6(房产证号:17005335**)的房产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该院申报债权。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康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鑫钢
审判员*耀芬
审判员司徒卓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温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