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1085号之三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莲花街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然,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回族,1987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