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1085号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斌,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59636093Q;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霁云,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莲花街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58379Q;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然,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回族,1987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