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4民初2705号
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64FK5D。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陵园对面开尉公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卞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58379A。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莲花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千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1452834.8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1452834.8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