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立成,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李立成、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