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立成,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李立成、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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