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254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芬,***明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园南路101号福建**A栋厂房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08013U。
法定代表人:陈华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福建省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赖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