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明、被上诉人泰山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袁奕炜
审判员  毕艳红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