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2执152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宝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为由,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中鑫
法官 助理 肖 睿
代理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