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4执保178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72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对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吴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