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4财保53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辉英
法官助理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