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4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柳菱社区武陵大道(泽云广场9栋14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湘0724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