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尔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尔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旭,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尔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江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尔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