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浩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浩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东山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浦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平帮明。 被执行人平帮明,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浩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公司)与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创公司)、平帮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做出(2019)苏0111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浩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被告平帮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拓创公司、平帮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拓创公司、平帮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318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拓创公司、平帮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拓创公司、平帮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