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02民初318号
原告:贵州联燃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A区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二期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满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州联燃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联燃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联燃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饶和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