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
法定代表人:王亚雄。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82元,现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32元。
审 判 员 冯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晶晶
书 记 员 聂健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