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二期3幢。
法定代表人:王亚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屏县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红花村原人设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屏县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17848元,被执行人玉屏县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银行铜仁分行36×××67账户内银行存款332466.35元,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9月8日主动向本院履行了剩余案款1629019.65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1917848元及应负担的诉讼费2206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1578元。案款1917848元及诉讼费2206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1578元已上缴财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13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