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946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四组***房屋。
经营者:***,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二期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童作品,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诉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作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880元,保全费2006元,合计4886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