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02民初997号
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23号公园道1号1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二期3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2022年8月19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退还二原告117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