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283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太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63046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骁骑路5号中南智谷产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586096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8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马台街支行,账号48×××39)。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马台街支行,账号48×××3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