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283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太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63046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骁骑路5号中南智谷产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586096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物。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