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90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原告***与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