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98号
申请人:沧州伟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马落坡村5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D1D9316。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被申请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165533。
法定代表人:许国栋。
申请人沧州伟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伟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01×××34)。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