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35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龙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855594354。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职务经理。
第三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165533。
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