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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