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