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165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政通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00531237X9。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0181民初7370号民事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644.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