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终字第1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东林,系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山东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镜圆
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
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书 记 员  冷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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