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46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大***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11112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