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00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50岁左右,住胶州市人,青岛市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青岛市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庄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十里铺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5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匡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