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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恢6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62940U。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11112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鑫众成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1259355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鑫众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1011号,执行标的为5575454.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11月25日本案恢复执行,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相关费用100000元,2021年1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相关费用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相关费用100000元;2021年3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相关费用300000元;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0日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相关费用500000元;剩余案款2021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任一笔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前支付全部案款。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0281执恢6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