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西域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昌吉奇台县东关街**v>
法定代表人:薛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计2026元,由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玉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译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