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58号

申请人: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绿地中心小区201/205智海楼****。

被申请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招商大夏**v>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94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翟 光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   盛

书 记 员 古力哈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