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58号
申请人: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绿地中心小区201/205智海楼****。
被申请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招商大夏**v>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94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翟 光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 盛
书 记 员 古力哈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