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太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873号

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绿地中心小区201/205智海楼****。

法定代表人:李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邮政局大楼**v>

法定代表人:程世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计2,293.00元,由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新红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