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873号
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绿地中心小区201/205智海楼****。
法定代表人:李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邮政局大楼**v>
法定代表人:程世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计2,293.00元,由原告新疆旭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新红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