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01民初11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尔勒鑫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张胜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84.29元,由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92.15元,退原告11992.14元。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茹
人民陪审员 刘 革
书 记 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