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与陈庆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2801民初3394号
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圣马·润泽园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腊梅,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医疗费7480.58元、住院伙食补助36000元、护理费4597元;2、原告不承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7582元;3、原告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74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经库尔勒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但该裁决书中裁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70%支付而不是全额,被告受伤时间为2015年6月,故护理费应按2014年度而不是2015年度标准,停工留薪期应按2014年度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应按2014年度标准计算,而不是按2015年度标准计算,故起诉。
***辨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本案中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针对原告本次起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应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计算标准,原告未向答辩人支付的医疗费为7480.58元。本案中答辩人实际住院天数为22天+8天=30天,根据巴州各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均按照12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元/天×30天=36000元;护理费应为54407÷12个月=4534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每天300元,但无证据,故应按2015年社平工资计算答辩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即60914元÷12×6个月=30456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0914元÷12×11个月=557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630元÷12×18个月=969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30元÷12×8个月=43086.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伤发生劳动争议后,被告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248057.16元。库劳仲案字(2017)第276号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213348.58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原告对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和八级伤残的事实、产生住院治疗费用7480.5元以及各项赔偿计算的天数均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仲裁裁决书、票据、认定工伤决定书、住院病历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对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和八级伤残的事实、产生住院治疗费用7480.5元以及各项赔偿计算的天数均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付的标准应当如何计算。被告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元/天×30天=3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按照受伤年度统筹地社平工资并依据《新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被告应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为27582元(4597元/月×6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0567元(4597元/月×11个月);依据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9条,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91368元(上一年度统筹社平工资5076元/月×18个月);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0608元(5076元/月×8个月);住院护理费应为54407元÷12个月×1个月=4534元。因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也没有起诉,原告要求按照2014年社平工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仲裁裁决要求原告赔偿的各项金额予以确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医疗费7480.58元、住院伙食补助36000元、护理费4597元;
二、原告新疆尚层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75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7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