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新4003执保161号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详情见财产保全证据、线索登记表)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47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合计470,000元),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