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0701民初1480号
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立案。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玲
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