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2217号
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伊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香里-沙湾街****/div>
法定代表人:曹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建,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8元,减半收取计5904元(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宗 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