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123号
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北工业园区纬二路以北、经一路以西(纬二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31816L。
法定代表人:周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辉,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香里-沙湾街281幢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306377。
法定代表人:曹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乌鲁木齐路支行开设的账户30×××27内的204455元。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乌鲁木齐路支行的账户为30×××27内银行存款20445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