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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金运工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发、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4003执439号 乌苏市金运工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金运工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金运工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4003执43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人乌苏市金运工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5,69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985元,合计411,680元。现被执行人**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新4003执4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