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从政与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402民初479号
原告:*从政,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从政与被告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从政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1.88元,减半收取计5085.94元,由原告*从政负担。
审判员*焱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欧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