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为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9执恢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藏日喀则拉孜县曲下镇。

法定代表人杨正清。

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子**路路。

法定代表人戴富林。

被执行人四川百巨亿投资。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号**层7号6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800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浙江路面积为2333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2-&tim**;×7),面积为2333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2-&tim**;×6),因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左学清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靖